法律专家呼吁毒驾入刑 去年曾酿百起车祸

2013年11月22日07:56  解放日报

  去年全国吸毒后驾驶肇事逾百起,司法惩治力度明显不足

  “毒驾”猛于酒驾,入刑大势所趋

  本报记者  陈琼珂

  深夜,一辆别克轿车在灵岩南路一小区和市场门口反复前进倒车20余次后,又狂飙上路沿途撞击十多辆车,导致4人受伤,各类车辆及设施损坏金额达27万余元。疯狂的司机薛某被查实系吸毒后驾车。近日,薛某被法院判刑2年。由于目前“毒驾”不构成犯罪,薛某被判刑的罪名是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。近年来“毒驾”呈高发态势,法律专家呼吁应尽快将“毒驾”纳入《刑法》。

  “毒驾”比“酒驾”危害更大

  “与‘酒驾’相比,‘毒驾’带来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。”全国政协委员、律师施杰曾对10年来全国范围内的 “毒驾”案例进行调查,“近年来,‘毒驾’呈爆发式增长,仅去年引起的交通事故就达百起以上。”去年4月22日9时许,一辆从上海驶往常熟的旅游大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,造成14人死亡。事发前一晚,肇事司机王振伟仅休息了4小时,还曾吸食冰毒。2011年11月21日,深圳男子张超泽吸毒后驾车上路,先后撞上一辆出租车和一辆自行车,然后撞向公交站台一群等车的人,造成1人死亡、5人轻伤、7人轻微伤。

  然而,与“酒驾入刑”的惩罚相比,对“毒驾”的惩治力度明显不足。法律专家介绍,关于危险驾驶罪,我国刑法修正案(八)只规定了“醉驾”和“飙车”两种行为,一些与“醉驾”、“飙车”危险性相当的其他驾驶行为并未被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惩治范围,如一直较受关注的吸毒后驾驶、在公路上高速逆行、严重超速、恶意碰撞等。实践中,司法部门对“毒驾”肇事的后果一般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;对未造成伤亡的“毒驾”行为,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。因薛某案的社会危害性极大,法院最终才以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论处。

  有必要对“毒驾”司法干预

  “‘毒驾’极易构成对民众的健康、生命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。因此,吸食、注射毒品的驾驶人员,对社会和他人利益具有现实危害可能性,对其‘毒驾’行为予以及时的司法干预,就成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必要。”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认为,“毒驾”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正不断攀升,社会焦虑也日益增强,“毒驾”入刑是大势所趋。

  有法律专家建议,合理扩大现行危险驾驶罪的惩治范围,将“毒驾”作为“危险驾驶罪”的一种情形,以刑罚方式对其进行惩治,这将增强对 “毒驾”行为的威慑和制约。“从立法技术上看,合理的做法是增设危险驾驶的兜底性规定,如可以考虑增加规定‘以其他危险方法驾驶’的行为。”

  查明嫌疑人是否吸毒需要尿检或血检,检测起来相对“酒驾”困难。专家建议,应尽早设置相关检测及处置适用程序,开发现场快速筛选检查“毒驾”的技术和方法,提高交警对“毒驾”问题的敏感度及查处毒驾的能力。

(编辑:SN0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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